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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就业收费问题

1998-06-25 来源:光明日报 王劲松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6月24日讯(记者王劲松)近日,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对今年的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了重要部署,并明确各有关部门和高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毕业生收取不合理费用,在社会上引起反响。个别新闻单位在报道中不准确、不全面,甚至作了失实报道,由此产生了误导,使得一些毕业生纷纷来电来函咨询收费问题。为此,本报记者采访了教育部高校学生司负责人,请他就收费问题进一步作了说明。

学生司负责人指出,我国高等学校的现行管理体制,决定了毕业生的就业范围,特别是一些高校本身就是根据某些产业的发展需要设置的。因此,国家规定,教育部直属院校毕业生面向全国就业,主要充实国家急需人才的重点单位;其他中央部委院校毕业生原则上在本行业、本系统内就业;地方院校毕业生主要在本地区就业。基于这个前提,高校毕业生就业须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在一定的范围内,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而毕业生违反国家就业政策,超出就业的范围,应受到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既包括行政的干预也包括经济的调控。他说,高校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国家有必要合理配置毕业生资源,以使毕业生流向更加合理进而达到人才分布均衡,因此,高校毕业生不可能都集中在大城市,在毕业生期望值居高不下,纷纷往中心城市挤的情况下,该让谁留在中心城市让谁回来源省区?在行政手段和教育手段不能完全解决问题的情况下,采取收费来调控是十分必要的。另外,一些委培生、定向生以各种理由提出改派,使国家计划无法落实,有关部门或单位支付的委培费用和定向费用他们也必须偿还。因此,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采取行政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同时,收费成为控制流向、平衡学生心理的行之有效的手段。

这位负责人说,关于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收费问题,国家对此已有明确规定,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合理配置毕业生资源,促使毕业生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近年来,一些省市、部委相应制订了有关收费政策,但是因为没有统一的标准,致使收费名称和标准不一,乱收费现象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少数地方、部门、学校和用人单位不从大局考虑,单纯从自身利益出发,制订了一些不合理的规定,而且收费标准各异、明目繁多、互相攀比、随意性较大,引起了社会的不满,这不仅加重了学生和家长的负担,也严重干扰了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正常进行,影响较坏,急需整顿。

当问及国家将如何采取措施解决毕业生就业中的收费问题时,这位负责人指出,国务院向来非常重视社会各方面的收费问题,教育部门也一再要求禁止不合理的收费。目前,国家计委和教育部正在按照国务院的文件精神加紧研究制订有关对毕业生收费的管理办法,以妥善解决毕业生就业中的乱收费问题。即该收费的要合理合法地收,不该收费的要坚决制止。同时,要求各级物价、监察和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密切配合,对乱收费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至于毕业生就业中的违约金问题和新形势下学校职能发生变化后对毕业生的服务性收费问题,需要经物价部门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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